97年度地方政府自行輔導商圈納入國民旅遊卡適用範圍認定甄選機制
公佈單位:經濟部商業司
公佈日期:97/03/18
97年度地方政府自行輔導商圈納入國民旅遊卡適用範圍認定甄選機制 壹、申請統一窗口及提案單位 一、申請統一窗口: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 二、提案單位資格:在地商圈組織、觀光產業相關協會等立案之民間團體組織,經地方政府認定2年以上輔導經驗且實際運作者。
貳、申請時限 原則每年辦理1次甄選作業。申請時限6月30日止,統一以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憑,本部(商業司)將於提案資料備齊後,儘速召開甄選委員會。
參、申請程序(詳附件1) 一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確實將本機制須知轉知轄內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並周知相關商圈組織、觀光產業相關協會等立案之民間團體組織。 二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積極鼓勵該等具提案資格者,於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自訂之辦理期限內,研提「地方政府商圈輔導納入國旅卡適用範圍認定甄選申請書」(申請書封面格式詳附件2-1)(以下簡稱甄選申請書)。 三、提案單位可將甄選申請書送交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彙轉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逕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初審。 四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收件彙整後,應辦理初審作業,擇定具輔導實績、振興地方觀光產業與經濟發展效益之商圈個案,並連同審查紀錄等相關文件,於申請時限前提送本部(商業司)辦理複審作業,逾期不予受理。 五、本部(商業司)於受理甄選申請後,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選委員會進行複審作業,並將其結果行文函知獲選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甄選時間、結果及相關事宜另行告知。 六、獲選之申請案,本部(商業司)將該獲選申請案之商圈範圍,推薦至交通部觀光局,以便納入國民旅遊卡適用範圍。
肆、甄選方式 一、初審作業 (一)依據地方自治原則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逕(自)行依據該府行政辦理程序及期限內,辦理初審作業。 (二)為強化地方初審功能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初審結果,每年以2個商圈為限提報本部(商業司)進行複審作業。 二、複審作業 (一)本部(商業司)將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提報之甄選申請書及其審查紀錄等相關文件進行書面審查,逾期則不予受理。 (二)本部(商業司)擇期召開複審會議,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就初審辦理情形及申請案內容進行簡報說明,並由甄選委員針對申請內容進行答詢。甄選時間及有關事宜另行通知。 (三)甄選委員會組成甄選委員7名(由行政院經建會、人事行政局、交通部觀光局、本部商業司各派1名機關代表,其餘3名為學者專家由交通部觀光局推薦1名、本部商業司推薦2名),每年組成1次,辦理該年之複審作業。 (四)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。 (五)為落實提振國民旅遊宗旨,確實甄選標準,每年甄選核定數以10個商圈為限。 三、評選要項 (一)書面審查 在地商圈組織、觀光產業相關協會等立案資格及實務經驗證明。 (二)商圈基本資料 1.商圈範圍合理性: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自辦之商圈輔導範圍(店家數以不超過200家為限)與輔導期程。(請檢附實況照片、商圈範圍詳細街道圖及詳予說明起迄點之門牌號碼等資料,俾利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資格審核作業) 2.商圈店家營業項目及內容概述:包括業種業態之分布與調查。 3.甄選申請案所提之範圍截至提案前具體之輔導執行成效。 (三)申請案內容 1.申請適用國民旅遊卡使用範圍之目的與必要性。 2.達成振興效益說明。 (四)其他相關說明。
伍、申請文件規範 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函報申請案件時,應統籌檢附下列文件: 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受理地方提案之「綜合資料表」(詳附件2-2)。 二、甄選申請書共一式10份(含電腦檔案以MS Word製作光碟2份;撰擬規定詳陸、甄選申請書撰擬規定)。
陸、申請計畫書撰擬規定 一、甄選申請書之大標題統一為「97年度地方政府商圈輔導納入國旅卡適用範圍認定-○○○商圈甄選申請案」。 二、封面應書寫申請案名稱、申請單位、提案單位;內頁標明章節目錄(含圖表及附錄目錄)、頁碼等(申請書封面及綜合資料表詳見附件2-1及2-2)。 三、內文一律以中文由左而右橫式繕打於A4紙張,且以直式列印(圖表以A3製作摺疊為A4規格)左側裝訂成冊。所有圖文資料均需清晰可讀。頁數不得超過50頁(不含附錄文件)。 四、檢附「複審會議評分表」(詳附件3)。
柒、其他
一、未依照本甄選機制規定辦理者,不予受理。
二、為順利推動甄選作業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,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,俾利聯絡事宜。
三、本計畫聯絡人:經濟部商業司10科謝芳儀,電話:(02)2321-2200轉777,電子信箱:fihsieh@moea.gov.tw;傳真:(02)2341-4395。本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網站:http://gcis.nat.gov.tw/welcome.jsp
四、本甄選機制未盡事宜,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,另行通知辦理。
相關附件: upload65403.doc
更新日期: 2008/3/20
轉載自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://gcis.nat.gov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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