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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

 

 

為提振民間消費,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, 總統業於97年12月5日公布施行「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」(以下簡稱本條例),財政部依據本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,即將於98年1月8日訂定發布「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」,以供收取消費券之營業人及受託兌付之金融機構據以辦理兌付作業。茲就消費券兌付重要事宜說明如下:

 

一、營業人自消費券發放之次日,也就是98年1月19日起,至98年10月31日以前(因適逢星期六,順延至98年11月2日),可向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消費券款項。


二、有關消費券兌付據點方面,包括臺灣銀行、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、第一銀行、華南銀行、彰化銀行、台灣企銀、兆豐銀行、永豐銀行、台新銀行、台北富邦銀行、中華郵政公司及全國農、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加入辦理兌付服務,兌付據點綿密,遍及全國各地,共計有4,200餘個兌付據點。


三、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,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銷售日期、營業人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(以上3項得蓋「統一發票專用章」替代)及存(匯)入金融機構帳號,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向上開金融機構申請兌領。


四、兌付金融機構發現偽造、變造與仿造消費券時,應截留偽造、變造與仿造消費券並送財政部國庫署,轉請警政機關偵辦。


五、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兌付外,其餘不予兌付:


(一)破損,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。


(二)破損,但片片能吻合。


(三)污損或燻焦,但號碼、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。

 

聯絡人:張科長麗惠
電 話:23228093



資料來源: 2009/01/07 財政部國庫署 


 

轉載日期:2009/01/10

轉載出處:http://plan.moeasmea.gov.tw/SMEA_NEW/flash/info1.do?action=detail&id=2548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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